當前,在期貨經紀業(yè)務中,各期貨公司與投資者簽署的合同一般是格式合同,絕大多數合同條款由期貨公司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只有在手續(xù)費收取標準等少數事項上留出空白。當投資者與期貨公司簽訂《期貨經紀合同》時,雙方只需對這些少數事項進行約定,并簽字確認,合同即告成立。存在上述空白事項的格式合同屬于空白合同。
在實踐中,投資者與期貨公司簽訂《期貨經紀合同》時,由于期貨公司內部控制的需要,雙方往往不能當場共同完成簽署。期貨公司工作人員有時會在雙方未就上述空白事項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要求投資者直接先在落款處簽字蓋章,再由其按照期貨公司內部工作流程進行簽字蓋章,有關空白事項也由期貨公司一并填寫完整。對于期貨公司這一簽署空白合同的要求,為了避免潛在風險,維護自身權益,投資者應當拒絕。因為投資者簽署了這類空白合同,就意味著同意期貨公司在合同空白處填寫的相關內容。如果投資者沒有拒絕,當拿到期貨公司已經簽署好的合同后發(fā)現,期貨公司在合同空白處填寫的內容對其不利,比如較高的手續(xù)費收取標準,這時因為合同已經成立,再協商修改會經歷比較繁瑣的程序,耗時費力。況且,在實踐中,有不少投資者在入市交易前沒有對各期貨公司手續(xù)費收取標準進行橫向比較,對行業(yè)手續(xù)費收取的總體水平不夠了解,不會就此提出異議,當交易一段時間后,發(fā)現手續(xù)費收取標準約定過高時,因為合同已經生效并履行,投資者往往不能要求期貨公司返還已經收取的手續(xù)費。
基于以上原因,建議投資者不要簽署空白合同,應當與期貨公司就空白事項協商一致并填寫完整后,再簽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