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共43條,證監(jiān)會主席助理黃煒將其歸納為三類:一是以判斷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為目標的投資者分類義務;二是以判斷產品風險等級為目標的產品分級義務;三是以“將適當的產品銷售給適當的投資者”為目標的銷售匹配義務。

       《辦法》將投資者分為普通投資者與專業(yè)投資者,在規(guī)定普通投資者在信息告知、風險警示、適當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別保護的同時,也對投資者應履行的義務做出了規(guī)定。

       強調“賣者有責”以及“買者自負”

       《辦法》明確規(guī)定了金融機構要了解客戶與產品,提供差異化服務,履行信息披露與風險警示義務,適當推薦義務等,經營機構應當建立適當性匹配內部管理制度,禁止采取鼓勵從業(yè)人員不適當銷售的考核激勵措施。要求金融機構向普通投資者進行告知、警示時應全程錄音錄像或采取電子確認的方式進行留痕,并妥善保存適當性資料。

       但同時也規(guī)定了投資者應當了解產品或者服務情況,購買產品時,應關注產品的流動性、到期時限、投資方向、投資范圍、杠桿情況、結構復雜性、同類產品或者服務過往業(yè)績以及其他因素。在聽取經營機構適當性意見的基礎上,投資者應根據自身能力審慎決策,獨立承擔投資風險。

       需要投資者填寫的信息更加詳細、多樣。

       基本信息、財務狀況、投資知識、投資經驗、投資目標、風險偏好、可承受損失的意愿等信息。投資者要辦業(yè)務時不僅需要填寫以上內容,還需要配合提供“誠信記錄”和“實際控制投資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的信息項。

       不同類型的投資者之間權利義務不同。

       如果是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投資者只能購買低風險產品和接受低風險的服務。當普通投資者辦理申請成為專業(yè)投資者等業(yè)務時,全過程需錄音或錄像,與現(xiàn)有流程有較大差異,需要投資者積極配合。

       有些機構還會設置“特別保護型客戶”類型。針對年齡超過70周歲、或年齡小于16周歲、或者風險調查問卷中填寫“不能接受任何虧損”的客戶,進行特別的保護。對于此類投資者,金融機構不得向其宣傳推介、銷售或開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低風險以上)的產品或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