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2015年3月,G證券公司作為托管公司(以下簡稱“G公司”)與Y投資公司簽署“XX對沖基金”托管協(xié)議,并向其提供多份蓋有公章的空白基金合同文本,以便在募集資金過程中使用。該“對沖基金”的投資者多為Y公司高管及員工的親友或熟人。同年6月,2名投資者前往G公司查詢基金凈值,卻被公司負責人告知,合同中約定的托管賬戶未收到客戶認購款。
雙方公司經交涉后發(fā)現,原來Y公司采用偷梁換柱的手法,將基金合同文本中原募資托管賬戶頁替換為Y公司自有銀行賬戶頁。顯然,投資者在簽署合同過程中,未發(fā)現異常,并向被篡改后的募資賬戶打款。
G公司隨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并向當地證券監(jiān)管部門反映該情況。當地證監(jiān)局在接到線索后迅速派人前往G公司核查,通過調取協(xié)議合同、賬戶資金流水等資料,同時對照合同、逐層追蹤資金流向,證實 Y公司確將合同托管賬戶篡改為自由銀行賬戶,并違規(guī)將客戶投資款580萬元劃轉至公司高管及關聯自然人銀行賬戶挪作他用。據總經理配偶D某(負責管理公司銀行賬戶和公章)交代,被挪用的資金用于民間借貸。在持續(xù)的監(jiān)管高壓下,Y公司最終將580萬元的投資款全部退還給投資者,并向G公司歸還全部基金合同文本,該事件潛在的風險隱患被消除。
《私募投資基金監(jiān)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yè)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yè)務,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財產。據此,四川證監(jiān)局對Y公司篡改募資托管賬戶、挪用客戶投資款的行為進行了處理。
二、案例分析
目前,中國證監(jiān)會對私募基金業(yè)務不設行政許可,不進行牌照管理。我國私募基金管理人誠信、規(guī)范意識和業(yè)務能力參差不齊、魚龍混雜,甚至有不法分子渾水摸魚,借用私募基金為幌子從事非法集資、金融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
本案是私募基金領域違規(guī)挪用基金財產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特點:
(一)借助“基金財產由證券公司托管”,騙取投資者信任。
(二)借助“對沖基金”概念,迷惑、吸引投資者。
(三)利用私募基金合同簽訂中的漏洞,挪用基金財產。
(四)利用熟人關系麻痹投資者。
三、案例啟示
對投資者而言,應審慎選擇私募基金投資,并在投資過后對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和托管機構給予持續(xù)關注和監(jiān)督。
(一)要量力而行。私募基金投資具有高風險,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要求較高?!端侥嫁k法》也明確規(guī)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要求,除單只私募基金投資額不低于100萬元外,同時單位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個人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少于50萬元。投資者要從自身實際出發(fā),量力而行,對照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標準判斷是否能夠投資私募基金產品。在滿足合格投資者標準的前提下,再選擇與自己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產品。
(二)要摸清底細。在進行私募基金產品購買前,投資者可以通過協(xié)會網站查詢或詢問機構注冊地證監(jiān)局,了解該機構是否已經在協(xié)會登記,登記資料是否完整、與工商注冊資料是否一致。同時,還可以多方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往業(yè)績情況、市場口碑以及誠信規(guī)范情況。
(三)要細看合同?;鸷贤且?guī)定投資者與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間權利和義務的重要文書。投資者在查看合同時,要注意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是否合理,合同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缺頁、漏頁等異常,要仔細閱讀條款,對于不懂的概念、模糊的表述可以要求管理人進行解釋或說明,切勿被各種夸大、虛假宣傳忽悠、蒙蔽。對一式多份的合同,還應檢查每份合同內容是否完全一致。
(四)要持續(xù)關注。投資者在認購私募基金產品后,要持續(xù)關注私募基金產品投資、運行情況,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約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投資者若發(fā)現管理人失聯,基金財產被侵占、挪用,基金存在重大風險等情況,要及時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冊地證監(jiān)局或協(xié)會反映,若發(fā)現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嫌詐騙、非法集資等犯罪線索的,要及時向公安、司法機關報案。
(來源:中國證監(jiān)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