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非法證券期貨活動有所抬頭,不斷有投資者因為參與非法證券活動遭受經(jīng)濟損失,投資者一定要加強自我保護意識,有效防范非法證券期貨活動。
商品現(xiàn)貨市場非法期貨交易包括《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五條規(guī)定的“非法組織期貨交易活動”和“擅自從事期貨業(yè)務”等情形。識別商品現(xiàn)貨市場非法組織期貨交易活動應采取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相結合的方式。就目的要件而言,主要是以標準化合約為交易對象,允許交易者以對沖平倉方式了結交易,而不以實物交收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實物。就形式要件而言,根據(jù)國發(fā)〔2011〕38號文和國辦發(fā)〔2012〕37號文的有關規(guī)定,一般有如下特征:
(一)交易對象為標準化合約。所謂標準化合約是指除價格、交貨地點、交貨時間等條款外,其他條款相對固定的合約。交易者將此類合約作為文易對象,訂立合約時,并非全額付款,而只繳納商品價值的一定比率作為保證金,即可買人或者賣出:合約訂立后,允許交易者不實際履行,而可通過反向操作、對沖平倉方式,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
(二)交易方式為集中交易。所謂集中交易是指由現(xiàn)貨市場安排眾多買方、賣方集中在一起進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人員集中、信息集中、商品集中),并未促成交易提供各種設施及便利安排。集中交易又可細分為集合競價、連續(xù)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機制等交易方式。
集合競價是指買賣雙方按照自己所能接受的心理價格自行進行買賣申報,由現(xiàn)貨市場電子交易系統(tǒng)對全部有效申報進行一次集中撮合的處理過程。
連續(xù)競價是指現(xiàn)貨市場按照“價格優(yōu)先、市場優(yōu)先”等原則形成成交價,如當最高買價與最低賣價相同時,該價格為成交價;當買價高于賣價時,報價在先一方的賣方價格為成交價。
電子撮合是指眾多的買方和賣方同時通過電子交易系統(tǒng)進行撮合配對、點選成交或其他方式促成合約成立的交易方式。
匿名文易是指對于一項交易標的物,交易者完全不需要知道對手方的身份、年齡、信用狀況等除價格以外的交易信息而進行的交易。由于該交易標的物可以剝離其所有者的影響而獨立存在,因此極大地提高了其標準化、流動性水平,從而成為資本市場特有的交易方式,因具有不同于現(xiàn)貨交易的一般規(guī)律,不宜為商品現(xiàn)貨市場采用。
做市商機制是指具備一定實力和信譽的法人、其他經(jīng)濟組織等,不斷地向買賣雙方提供報價,并按照自身提供的報價付出資金或商品與之成交,從而為市場提供即時性和流動性,并通過買賣價差獲取利潤而形成的交易制度。由于做市商買賣商品的目的并不是獲取商品的所有權,而主要是低買高賣,提供流動性,與現(xiàn)貨交易的初衷完全不符,做市商機制不宜作為現(xiàn)貨市場的交易制度。
商品現(xiàn)貨市場組織的交易活動構成非法組織期貨交易的,其會員、加盟商和代理商等代理投資者進行交易的活動,同時構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二款所稱的“擅自從事期貨業(yè)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