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不允許的。雖然《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yè)務試點辦法》沒有明確禁止期貨公司員工個人受托為投資者進行資產管理,但是從《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有關期貨公司業(yè)務許可制度的設置、《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yè)務試點辦法》的立法本意來看,都不允許期貨公司員工個人接受投資者的委托為其進行資產管理。其原因類似于期貨投資咨詢從業(yè)人員不能以個人名義提供咨詢服務、收取報酬。期貨公司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為投資者提供資產管理服務過程中,只能采用期貨公司名義,而不能用其個人名義。
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說,如果允許期貨公司員工個人為投資者進行資產管理,無異于允許員工個人接受投資者全權委托進行期貨交易。這對投資者權益的保護是不利的。在實踐中,期貨公司工作人員因私下接受投資者全權委托進行期貨交易方面的糾紛仍然存在。其成因一方面在于期貨交易風險很高,容易發(fā)生虧損,導致交易結果與投資者預期存在較大差距;另一方面,期貨公司工作人員在交易過程中,為了賺取利潤分成或獲取較高的手續(xù)費收取,往往傾向于冒險或進行頻繁交易。當此類糾紛發(fā)生后,因為是投資者對期貨公司員工個人的私下委托行為,其難以向期貨公司主張索賠,只能向受托員工個人主張權利,最終,所遭受的損失經常無法挽回。
因此,從維護自身權益出發(fā),投資者在參與期貨資產管理業(yè)務過程中,切勿主動向期貨公司員工個人進行委托,也不要受到后者的勸誘,委托其進行資產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