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募機構”提供“股票內部信息”

  (二)“專家”薦股和“代客操作”

  (三)售賣“炒股軟件”

  (四)代理境外證券期貨交易

  (五)出售“即將在境內或境外上市的‘原始股’”

  (六)假冒合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網站

  (七)以“現(xiàn)貨商品交易”名義組織期貨性質的交易活動

(來源:中國證監(jiān)會)